備註: |
依據:雲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本案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發布實施(發布實施日即為生效日期)。
二、旨揭範圍圖內建築基地得免向本府申請建築線指示(定)。申請人或設計建築師於申請建築許可時,應於建照審查表建築線審查欄上,逕行查填加註本公告日期、文號,並檢附公告圖說及土地使用分區暨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有關規定(應簽章負責),以供本府建築主管單位據以核辦。
三、本案之示意圖公告於本府城鄉發展處、雲林縣虎尾鎮公所及雲林縣斗南鎮公所,或逕自雲林縣網際網路城鄉發展資訊服務網/都市計畫/都市計畫書圖查詢專區下載及閱覽(http://urbangis.yunlin.gov.tw/YLCITYGIS/)。
|